杭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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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786/2018-000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统〔2018〕54号 | 成文日期: | 2018-08-01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统计局 | 主题分类 | 信息产业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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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意见》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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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引导基层统计调查单位牢固树立统计诚信理念,营造统计调查单位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统字〔2017〕9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了《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意见》(杭统[2018]54号)。本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四上”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评价内容及标准
评价方式及期限 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由市、县两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计局负责县级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杭州市统计局负责杭州市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一年被评定为杭州市统计诚信单位的,由市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并在信用杭州官网和杭州统计信息网公示诚信信息一年;连续二年被评定为杭州市统计诚信单位的,由市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颁发“杭州市统计诚信单位”证书,并从第二年通过评定起在信用杭州官网和杭州统计信息网公示诚信信息二年。 政策原文链接: 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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