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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489479/2022-004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法发〔2022〕214号 公开日期 2022-12-01 10:47:08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杭建法发〔2022〕214号
        政策解读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政策解读
        图解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采纳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022版)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的。

        330217A37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330217A30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的。

        330217580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4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的。

        330217592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

        5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330217A35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pdf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489479/2022-004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法发〔2022〕214号 公开日期 2022-12-01 10:47:08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杭建法发〔2022〕214号
        政策解读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政策解读
        图解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采纳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022版)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的。

        330217A37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330217A30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的。

        330217580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4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的。

        330217592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

        5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330217A35000

        首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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